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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翼政发(2018)27号
为了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对我县空气质量的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临汾市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禁煤区。2018年禁煤区范围为唐霸大道以东、桐封路以西,潞公街(新中医院至新华街)以北、侯月铁路以南的区域。自2018年8月10日起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门店、经营户、居民住户等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二、划定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唐兴镇北关、世家庄、南寿城、城内禁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西关、陵下、南官庄、封壁、苇沟、凤架坡、营里、上高、下高、东寿城、北寿城、冶南、下石、东石桥、中石桥、西石桥、东关、杨家庄,南梁镇梁壁,南唐乡桥坡,中卫乡辛庄,王庄乡岳庄、郑庄、曹家坡。禁燃区内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 10%以上的煤炭;含硫量 0.5%、挥发分 12%以上的型煤。
三、其他区域。全县境内除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应执行以下规定: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 0.5%、灰分 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和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四、实施“清零”行动。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门店、经营户及居民要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整治,实现四个“清零”:禁煤区内要坚决落实“一清二拆”,即清存煤、拆锅炉(火炉)、拆煤灶,实现煤炭及其制品“清零”;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清理,实现高污染燃料“清零”;对其他区域不符合规定煤炭及其制品进行清理,实现劣质煤炭“清零”;全面取缔以秸秆、皮革、塑料等为燃料的废旧油桶取暖,实现废旧油桶“清零”。各乡(镇)、村(社区)要做好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10月1日后无条件清缴。
五、整顿规范煤炭储存销售市场。严禁将不合格煤炭销售到民用市场,7月底前完成对全县煤炭及其制品储存销售市场整顿规范整治,对销售经营劣质煤、无证经营、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销煤点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同时建立优质煤炭及其制品供应销售点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居民住户、商户应购买符合规定的优质煤炭及其制品并留存购买票据以备查验;一旦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追本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
六、严格煤炭运输管理。严把运输关口,在县境边界、进入禁煤区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严禁没有《质检报告》或不合格的散煤运输车辆进入县境。
七、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住建、安监、交警、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8月10日起对禁煤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煤炭的,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加大宣传引导。开展全方位宣传,全力推进城区集中供热,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或优质煤炭,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和劣质煤,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劣质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357-4929597
特此通告
翼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